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工作语言一律使用普通话的规定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工作语言一律使用普通话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按照国家语委、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进—步做好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们必须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当作大事来抓,在我院营造—个较好的语言氛围。同时,我省在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中,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坚持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必备条件,并将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准入、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普通话不合格一票否决制。因此,全院教职工的工作语言必须—律使用普通话,现根据学院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语委会文件精神,1954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并要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即教师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学校管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甲等。我院凡是在1954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管理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第二条  凡是在1954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测试未达到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未达到二级甲等的,实行普通话不合格一票否决制,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必须使用普通话授课。院语委办、教务处和各系(部、室)将组织检查,未用普通话授课的教师年终业务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不得晋升职称。

第四条  195411日以后出生的教辅人员(图书馆、实验室、语音室)工作用语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五条  195411日以后出生的教职工在对外接待、各种会议上要求使用普通话。

第六条  195411日以后出生经过培训测试并按规定取得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教职工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方面给予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