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听课制度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提高教学质量,关键是要提高课堂的质量。建立听课制度,深入教学第一线是加强教学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有助于领导干部改变作风,教师相互交流学习,取长补短,提高教学质量。为保证听课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与听课数量

(一)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4),主管教学院领导不少于4(8)

(二)教务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10),各系(部、室)领导、教研室主任和实训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20)

(三)一般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副教授(高级讲师)4节,讲师6节,助教8 节,无职称人员10节。

二、听课规范与要求

(一)听课人员听课时必须认真完整地填写《听课记录表》。学院领导、教务处人员听课记录于当日交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登统;系(部、室)的领导、教研室主任、实训部门负责人及一般教师听课记录交所在教学单位登统;学期结束前(第十六周)由教务处、各系(部、室)分别汇总统计,并予公布听课情况,最后将所有听课记录交系(部、室)存档。

(二)听课时,视需要既可事先告知也可不告知有关教师,但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为人师表,不迟到、不早退、不干扰课堂正常教学秩序。

(三)每次听课不得少于一节课,听课人员应虚心向授课教师学习,实事求是给予评议。

三、听课结果处理

(一)教务处及各系(部、室)应认真分析听课人员上交的听课记录,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重要情况应分别与听课人员和任课教师交换意见。听课记录将作为年终考核教师课堂教学的重要材料。

(二)听课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听课任务。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听课任务,系(部、室)和处领导不能完成的应书面向分管院领导说明情况,教研室主任、实训部门负责人及一般教师不能完成的应书面向所在系(部、室)领导说明情况,其材料交教务处存档。

(三)凡无故未完成听课任务或弄虚作假者,按《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