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材的征订、采购及管理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材征订工作, 由各教学部门提出征订计划,经教务处汇总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条 图书征订工作, 由图书馆提出征订书目,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四条 全院教材(含教参和成教教材, 自编教材除外)、图书一律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若教育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学院成立教材、图书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图书馆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室、审计室、计财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教材、图书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在招投标过程中,由招标办公室商图书馆、计财处、监察室、审计室组成招标工作专班,负责拟发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资格以及现场开标、评标等工作。
必要时,招标办公室可授权教务处、图书馆依照本规定组织业务范围内或本系统的教材、图书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 学院监察室负责投标书的封存管理及对招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收取投标方提供的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有关证件及资料,对投标方进行资格审查。
(二)向资格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合格通知书。
(三)根据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注明招标须知,招标项目(内容)的相关要求,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进行招标、投标(投标单位不少于三个时才能组织评标)。
(五)对评标结果予以公示。
(六)招标工作结束后,由教务处牵头,组织招标工作专班部门的负责人和审计人员与中标方商谈购销合同,经分管院长审批后再报院长审签。
(七)中标方承诺的折扣率必须在合同中标明。
第八条 评标规定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成员由招标办公室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中使用单位的评委不少于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组建后,由招标办公室提出评委会主任人
选报分管院领导确认。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评标工作。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情况进行评标或议标。以无记名投票制进行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定标。以表决结果形成书面评标报告,评委成员和现场监督人员在报告上签字。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进行公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评委成员如与投标人有近亲关系或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当回避。
第九条 验收、审计
(一)新购的教材及图书应由招标办公室组织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合同做好验收工作。保证教材、图书质量,严防盗版教材、图书流入。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的领导、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成员不得少于5人。
(二)教材、图书结账报账,必须凭验收单、入库清单和审计室的审计建议,按合同条款办理。根据需要,审计室可以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条 责任及要求
(一)教材、 图书的规范采购,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院领导及所涉部门和单位领导对教材、图书的采购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教务处对招标全过程负牵头组织的责任,图书馆、计财处、监察室必须按牵头部门的要求全力配合,共同确保招标过程合法、合规。被指定的评标委员会主任,必须依法依规组织好评标工作。评委必须代表学院、学生的利益,公正评标,事后不准泄露评标内容。监察室负全过程监督责任。各单位验收人员必须把好质量验收关。
(三)实施责任追究时,按上述责任范围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