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建设是高职院校教学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院决定在全院高职各专业教学的主要课程中分期分批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
课程负责人具体分为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院级精品课程负责人和院级合格课程负责人。凡我院高职各专业必修课,原则上都要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课程,要先对任课人员(含课堂讲授、指导实验、辅导等环节的教学人员)进行调整、精心组织队伍,组成课程组。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教学水平能力和敬业精神;
3、多年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至少3年以上),教学效果好;在学院组织的各种教学评价中达到良好以上水平;
4、在该课程或相关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做出过突出成绩;
5、课程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高教系列讲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的学位。院级以上精品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1、在所在系(部)的领导下,组建课程组,明确课程建设的职责分工;
2、组织制订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3、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标准、课程教学规范等教学文件;
4、组织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研究活动;
5、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
6、组织申报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改课题;
7、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评估;
8、指导本课程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9、推荐本课程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
课程负责人的选拔实行教师个人或教研室推荐申报,系(部)初审,人事处、教务处联合组织考查,最后报学院审定。课程负责人可以是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教师。符合条件的每门课程评选1名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的评选每二年进行一次,可以连任。
1、课程负责人的管理由人事处、教务处协同系(部)执行。日常管理由系(部)负责,课程负责人任职期满,由人事处、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可以续任;考核不合格,取消课程负责人资格;
2、对确定为课程负责人的教师,学校将在学历提高、专业进修、国内外考察、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科研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3、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的津贴为每月500元,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的津贴为每月300元,院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的津贴为每月100元,一年按10个月计发。
4、课程负责人的津贴从下文后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