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保证职业教育的质量和规格,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高职院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7]225号)和《省教育厅〈进一步做好我省高职院校、成人高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教务处负责学院学籍管理全面工作。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部说明原因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第三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对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专业,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当重修,重修课程按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标准交纳重修费。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履行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以按学校规定缓考。无故或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第一次补考。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校《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按照学校《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转入、转出系部负责人同意,经学校教务处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一年级新生转专业可以在本校专业范围内选择;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降分录取专业转入非降分录取专业的;

(二)经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

(三)处于毕业学年的;

(四)二次转专业的;

(五)不同学习层次、学制和形式之间转专业的;

(六)经对口升学考试的学生转入其它专业大类的。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同时要审核医院的相关治疗证明。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要审核父母单位证明、家庭社区证明和相关的支撑材料。经院系初审、职能处室复审通过后,提交学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

(四)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五)休学期间的;

(六)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七)二次转学的;

(八)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处于毕业学年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需经转入和转出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于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逾期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省教育厅受理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结论。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学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四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六门以上不及格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经补考合格的学生,可以颁发毕业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执行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职责与考评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务处负责普通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的上报与日常管理工作及学生的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审批新生转专业条件。

学院学生处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并及时将奖励与处分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学院招生处负责招生录取和资格审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学院各教学系部负责学生的具体管理工作,及时完善和保存学生原始在校数据,并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向教务处学籍科上报学生异动情况。

学院财务处负责对学生缴费情况进行标记。

学院办公室负责对所有数据进行整合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