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规范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管理的指导思想: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为根本,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文化与专业知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掌握必需的文化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具有较强的就业、立业和创业的能力。

第三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教育性、服务性和激励性;坚持制度管理,强化科学性、规范性和实践性;坚持质量效益,强化全员、全方位和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立有效的教学管理机制和约束机制,加强教学管理,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教学管理的内容

1、教学计划管理

2、教学运行管理

3、教学质量管理

4、专业建设与管理

5、课程建设与管理

6、教材建设与管理

7、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

8、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

9、教学管理队伍建设与管理

10、教学信息和网络管理

第六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

1、采取制度化和目标化管理,使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注重现代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努力推动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2、在教学管理中要实行程序控制,抓住主要环节,逐阶段把关,全过程管理,使教学过程各环节的工作有秩序、高质量地进行。

第二章  教学管理的组织及保障系统

第七条  明确院级教学工作领导职能

1.学院教育教学的领导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副院长主持经常性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院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

2.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院务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政策、目标、规划、重大改革举措。

第八条  建立院教学专家委员会

教学专家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丰富管理工作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分管教学院领导具体负责,定期研究和解决学院管理工作中的各项重大问题,向院务会议提供有关建议和意见。教学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论证、审议学院的各类教学基本文件、新专业设置和教学改革方案等;督导、评估学院的教学运行与管理工作;督导与评估学院各职能部门履行教学管理职责、落实学院教学管理的规划、制度和规定的情况;对教学系(部、室)执行学院教学工作计划、规定以及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与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等日常教学改革与管理工作进行督导与评估;开展教学研究立项论证、审议;按照学院安排,参加各类教学检查。

第九条  理顺教学管理体制

学院对教学工作实行院、系、教研室三级管理,以系为基础的管理模式。院级教学管理机构主要由分管教学副院长直接领导下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构成。并负责全院教学工作的指挥、协调、指导和检查,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系(部、室)是根据学科性质或课程类别划分的教学行政组织。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直接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建设和管理,接受院级教学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根据不同教学管理岗位的工作需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使他们掌握教学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是由图书情报、学生管理、后勤服务、治安保卫等组成。努力营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氛围,使学院的中心工作获得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任何对教学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工作失误,都要视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的制定

教学计划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编写课程教学大纲、选用和编写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确定教学人员编制的基本依据。科学合理地制订并保证其顺利实施是保证培养目标完成的关键。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业和职业岗位(群)的要求,制订各有关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  培养目标

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通过深入细致的职业岗位(群)的分析,了解有关行业现有的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现代技术的使用情况及发展方向,现有人才结构及人才素质要求,确定各专业的培养目标。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的实施

1、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实施计划列出学期开课计划,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执行。

2、教务处根据确定的开课计划,按课程的开课单位下达授课任务。

3、教务处根据审定的教师定位情况安排教学活动和教学场所,编制课程总表,并于学期结束前分发至系(部、室)。各系(部、室)应及时下达到教研室,并落实到每一位任课教师。

4、教学计划所列其他教学环节,如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由系(部、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安排,要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的组织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

5、经确定并实施的教学计划,所列的课程及教学环节名称,以及学时数、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开课单位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

教学计划中的每门课程(含实习及单独开设的实验和实训课)均应有教学大纲。应采用国家或省级教育部门、行业部门颁发的通用教学大纲。对无通用教学大纲的课程,各系(部、室)应制定试用性教学大纲,经教务处组织专家审定后,报教学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教材

教材应与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配套。由国家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统一使用的教材,必须按要求使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推荐的教材,学院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对没有指定和推荐教材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自选教材或自编教材(讲义)

第十七条  学期授课计划

学期授课计划依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按每次课或每个教学单元编制。其内容应包括周次、授课顺序、授课章节(或知识点)摘要、授课学时安排、教具、教材及参考书目等等。

编制学期授课计划要体现本专业(课程)一般知识和重难点知识的要求与时间分配,确定理论教学与实验实习教学时间比例,规定本课程各教学环节及实验、电化教学设施的组织与时间安排。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计划

教学工作计划分为学院教学工作计划、系(部、室)工作计划和教研室工作计划。其内容主要包括学期(年)教学工作目标、主要措施、重点工作、阶段性中心工作及其人员、时间、任务安排等。

各项教学工作计划分别由教学主管院长、各系(部、室)负责人及教研室主任拟定,经教学院长办公会或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学院领导及有关系(部、室)负责人应对教学工计划经常进行检查,学期结束时由各计划拟定人对计划执行情况作出书面总结。

第十九条  教学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教务处、教学系(部、室)、教研室的职责,教学管理人员、教师以及教辅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教学工作计划的制定、审批、归档制度,教材管理制度;考试、考查的规定,教学检查、督导制度,教师教学质量、岗位考核制度;实习场所、实验实训室、电教室、计算机房、体育场等教学设施(备)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教务常规管理

1、校历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在新学期开学前制定,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学期及寒署假起止时间、教学活动周数、考核周数及年、月、日的具体日期,开学、注册、入学教育、军训、运动会、毕业教育、教学重大事项的日期以及其他全院性活动日程等。

2、教学进程表由教务处根据校历、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编制,经教学主管院长审批后,印发各部门和教师。其主要内容由课程学时数、实习、考试日期等组成,编制教学进程表应注意各课程及教学环节的衔接。

3、教学任务分配表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室)拟定,经教务例会讨论,教学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并由教务处于学期结束前据以下达新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

4、课程表包括全院总课程表、班级课程表和任课教师课程表,由教务处在新学期开学前编制并印发各系(部、室)、班级和教师。课程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需代、调课者,应提前填写《代、调课申请单》,报教务处同意并下发《代、调课通知单》后方可施行。

5、教学信息反馈表主要由日期、周次、节次、课程、授课教师、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及教学要求等部分组成,应分班级发放,教务处定期回收,发现教学问题及时处理。

6、教学例会包括教务例会、教学主任会议和教师及学生座谈会等。各类会议均应有明确的议题和内容,并注重实效。

7、教学档案、资料管理主要包括教学文书档案管理、教学业务档案管理、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和教师业务档案管理。

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各类教学档案、资料的归档内容,力求做到规范、齐全、适用。教学档案、资料由教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和建档。短期档案由教务处保存,需长期、永久保存的,应及时交学院档案室保管,教务常规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

课堂教学是课程教学的基本形式,任课教师应认真研讨教学大纲,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学参考书,编制规范的课程进度计划和授课教案。定期组织教研活动,开展教学方法研究,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的训练,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

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专业技能训练、实训教学、专业实习、实验教学、毕业设计和论文、军训、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等。要制定完善的组织计划和科学的教学大纲。并进行严格的考核。注重对学生技能掌握状态的科学评价研究。

第二十三条  教学运行中教师工作管理

加强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常规管理。学期初检查了解备课情况,在教学运行中组织随机或有针对性听课,组织学生评教,不定期抽查布置和批改作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章  课堂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备课与课前准备

1、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并按《湘西职业技术学院教案书写管理规定》的要求,撰写好教案。

初次上课的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写出该课程的完整教案,经教研室主任审阅批准和试讲合格之后,才能正式授课,听课及试讲记录存放在教研室备查。

教师讲授以前上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过去上课的经验和不足,必须重新备课,并补充和完善教案的内容。原则上至少要提前准备好2周的教案。

2、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和难点。

3、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有关的现场资料,了解生产、管理、服务实际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反映最新经济动态和广泛采用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现场实例或案例。

4、所有教研室都应每周组织教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并存放在教研室备查。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研室应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以统一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进度。

5、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具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同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的衔接关系。

6、对于技能课、实务课以及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1、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

2、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提倡“三明治”式教学法、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3、教师授课或承担其它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课程教学大纲、教材、教案及教学进度表。

4、教师讲授理论知识时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技能教学法。

5、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三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开通和使用传呼机、手提电话等通讯工具。

6、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人代课,应提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系(部、室)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系(部、室)领导,事后到教务处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7、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上课无故迟到和提前下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8、教师上课应把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容,重视检查学生的考勤情况。课堂纪律的好坏是教学效果和质量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9、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电教手段和设备,以及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声像合一、图文并茂,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增强教学效果。

10、学期结束前,教师应认真、及时、如实地写出所授课课程总结报告报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存放在教研室里备查。

第二十六条  辅导答疑和作业

1、教师在每个授课单元都应有定时间、定地点的课外辅导答疑,停课后、考试前必须安排不少于4学时的辅导答疑时间,但不得变相泄漏考试内容:辅导中除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2、教师要按照《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作业布置与批改规定》的要求,做好作业的布置与批改工作。

3、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课,应明确教学要求.纳入教学进度表,不能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

第五章  技能教学

第二十七条  技能教学包括实验、技能(实务)训练、实习、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等环节,是高等职业教育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其内容和方法,认真备课,编写相应的指导书,并提前作好各项准备。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进行技能教学时,属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可以24学时为一单元安排,按理论课程教学的作息时间执行;凡是整周安排的各项实训和实习的作息时间要参照8小时工作制执行,并严格遵守实训车间()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在校外进行技能教学时,参加的师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教师在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期间,应做到以下几点:

1、教师在校内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时,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并要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2、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的实训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秩序的基础上,在每个工作日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3、指导学生做好实习或实训日记和报告,客观地评定学生的成绩。

4、应写出学生实训或实习教学总结报告,交所在教研室备查。

第三十一条  在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教学时,教研室主任应提前两周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并做好资料或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题目类型、范围及其深度、广度要符合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大纲的要求,课程设计(综合训练)为同一题目的学生人数要适宜,避免学生互相抄袭。指导教师在每个工作日与学生面对面的指导时间不应少于3小时。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要按考评标准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并写出本次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的书面总结向教研室主任汇报,留存在所在系(部、室)资料库备查。

第三十二条  确定技能教学环节的师生比时,应充分考虑教学环境(校内与校外)、安全条件、教学内容与要求、指导难度等因素,由系(部、室)提出,教务处核准。

第六章  课程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其形式可以是试、笔试、操作、开卷、闭卷等,具体形式在课程教大纲中确定。

第三十四条  凡专业教学设计划所列科目的结业或考试一律由教务处或系(部、室)统一组织进行。不能安排在考试周进行的课程考试需提前两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和系(部、室)协同安排。平时考查、单元性考试和期中考试由任课教师安排,但须在教学进度表中反映出来。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的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的统计资料,按学籍管理、违纪处罚、学生考勤管理等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报其所在系和教务处记载备案。

第三十六条   

1、教师命题应按《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试题(试卷)管理规定》执行。并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探索以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试题需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室)主任审批。

2、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逐渐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并由系(部、室)组织实行教考分离。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出两套以上试题,经系(部、室)主任审批后由教务处选择确定试题。

3、命题人应对试题进行试做,每份试题应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随试题报系(部、室)及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阅卷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来评分,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在3天之内将考试成绩单、试卷和考试效果分析交系(部、室)教学秘书处,由系(部、室)主任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备查,并载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九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一般不应出现小数点)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平时成绩(作业、期中考试)、实验成绩及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应严格按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考试监考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监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七章  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的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应努力结合生产、管理、服务实际,以及科学研究或实验实训室建设进行,大力提倡选择能实际应用的题目。题目由指导教师提出,经教研室讨论、系(部、室)主任批准后,向学生公布,让学生选择,各系(部、室)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将课题和学生名单会同指导教师名单上报教务处。

学生选题应接受教师的咨询,提交开题报告。学生既可在专业公布的题目目录中选择,也可自行命题,但须经专业主任和指导教师审查批准。

工科工程类专业工程设计型题目原则上应占60%以上。

第四十二条  指导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以保证毕业设计和论文的水平和质量。鼓励聘请外单位专家担任指导工作,各专业要派专人联系,与外单位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指导任务。

第四十三条  一个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和论文的人数,理工科一般不超过8人,文科及艺术类一般不超过10人。

第四十四条  课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向学生讲清论文题目的意义,提出明确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学生收集和查阅文献资料及正确使用仪器的方法,帮助学生确定方案、理论分析、画图、试验、处理数据等工作,并指导学生拟订写作提纲,审阅论文初稿,指导学生修改.直到完成定稿。

第四十五条  学生的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的工作量。不应少于专科学生的工作量标准:各系(部、室)或专业的华业设计论文、指导书应作出明确的要求。

学生的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中的所有文字资料必须用学院统一印制的毕业论文纸打印和装订。并用指定的文字处理软件录入在磁盘上,连同相应的设计图纸上交教务处保存:

第四十六条  毕业答辩应按专业分类成立59人的答辩委员会,其中校内36(含答辩秘书1)人,校外23人。组织答辩前一周应将毕业设计(论文)提交评阅人审阅,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答辩委员会要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质量、答辩情况等方面的表现写出综合性评语,并对毕业设计(论文)写出评阅意见和评定成绩。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实行四级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优秀的评定比例不宜超过参加答辩学生人数的15%。

第八章  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第四十九条  教学质量

通过不断改善影响教学质量的各种因素,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价教学质量,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网络,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第五十条  提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

1、搞好过程质量管理

1)招生过程质量管理,主要是严把新生质量关。

2)教学计划的质量管理,主要是保证教学计划制订的科学性,组织实施严肃性。

3)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保证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

4)教辅工作的质量管理,是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提高教学管理及后勤保障人员的服务质量。

5)实行科学化考试管理,主要是建立科学的考试制度,严格考试过程管理,维持良好的考试工作秩序。

2、加强教学质量检查

结合教学计划的实施,进行教学质量检查,检查采取抽查方式,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实施地区性、行业性统考统测。

第五十一条  教学工作评价

学校教学工作的评价一般包括:院、系(部、室)总体工作的评价;专业、课程及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教学管理工作的评价等。开展教学工作评价。要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九章  教学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

应根据专业设置情况设立满足教学需要的各类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室由实验实训中心管理,各系(部、室)具体负责所属实验实训室的规划、建设和安排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教务处统一协调。

应制定实验实训室工作计划,包括实验计划、设备材料使用计划以及实验开出率、实验仪器设备利用率等。实验实训室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实验操作规程、实验守则,仪器设备采购、登记、保管、保养、赔偿、外借等制度。

    实验实训结束后,应及时填写实验情况记录表,作为统计实验开出率、实验仪器设备利用率的依据。主管院长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实训室各项工作的完成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十三条  实习场所管理

应重视院内实习场所建设,满足学生职业技能训练的需要。实验场所及设施的管理应归口到相应的系(部、室),并按制定的实验教学计划、规章制度、实验守则、操作规程进行管理,确保实习课的开出率、设备的利用率达到有关标准。

第五十四条  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

学院应与校外有关企业(行业)联合,建立稳定的实训基地。院企双方签定合同书或协议书,确立协作关系。实训期间应由校企双方指导教师共同商定实训计划书、任务和指导书。制定实训考核方法,检验学生实训效果和质量

第五十五条  现代化教学设施管理

学院应加强现代化教学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购置、保管、使用、维修及教学音像资料的编审制作、管理等规章制度。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率,提高利用率。

第五十六条  体育场(馆)管理

应建立健全体育活动场所及器材的维修、管理制度。体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由体育教研室统一管理,每年的体育维修费应予以保证。

第五十七条  图书馆的管理

学院设立的图书馆,包括藏书借阅室,图书馆(室)要由专人负责定时向师生开放

图书馆应根据教学需要和专业特点,有计划地购置图书、音像资料,征订各种报刊杂志。文艺类和专业类图书、报刊资料比例要合理。及时进行图书编码,定期编制资料目录索引,提高图书资料利用率。要不断推进图书室(馆)现代化建设,实行计算机检索借阅,建立电子阅览室。

第十章  师资队伍管理

第五十八条   

1、教师应达到《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各项基本要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2、教师应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基本理论知识,懂得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掌握教育教学技巧,能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3、教师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扩充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素质。

4、教师要教书育人,结合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尊重学生,为人师表。

5、教师应积极承担课程教学和班主任工作,完成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

6、教师(特别是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教研水平。每学年应撰写1-2篇教学论文或专业论文。

第五十九条  实验员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与教师相同的政治素质。在业务能力上,能独立组织实验、实习课,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有一定的实验、实习组织指导能力,具备常用实验、实习设备的保养、维修和使用能力。

第六十条  教师的考核。教师必须每学期进行一次业务考核,其考核等次分为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即ABCD)。对考核优秀、良好的教师,学院给予奖励,对不合格者,学院将其调离教师工作岗位。要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其业务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业务考核情况、工作量、进修学习、学历变更、编写教材讲义、科研情况、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考勤、奖惩、社会兼职等情况的记载。

第十一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六十一条  教学基本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应以学院的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不断完善。

第六十二条  系(部、室)及专业建设

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科学规划学院的专业结构体系。紧扣市场脉搏,按需建设,并适时进行专业或专业方向设置、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以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办出特色。新专业设置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六十三条  课程建设

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建设的理论研究,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制订课程建设的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的、分阶段、分步骤的系统建设;要以建设优质课程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执行各专业(尤其是重点专业)的课程结构体系。要把重点课程建设和重点课程评选作为一项密不可分的工作,坚持评建结合,以建为主。

各专业至少要确定1门主干课程作为重点建设课程。

第六十四条  教材建设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的规划工作。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建设的规划工作,在采用推荐教材或自编教材及其他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时,要严格依据课程教学大纲,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和课程建设,抓好自编讲义或教材的编写工作。

第六十五条  教师队伍建设

要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要注意选聘实践经验丰富、文化素质较高、适应教学需要的专家,作为学院的兼职教师或教授。

要注意选拔和培养学科带头人及主干教师,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作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

引进和调入新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从事专业课及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实训课教师45岁以下者必须取得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第六十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实践教学的基地要坚持院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院内实验实训室建设一定要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匹配,大件设备和实验实训室,由学校集中管理使用,防止各自为阵、分散配置、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造成教学资源浪费。做好实验实训室建设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维护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改进分配制度和设备投资办法,提高投资效益和设备利用率。对新建实验实训室,或者新添成批实验、实训设备,要进行论证并组织好检查验收。实训室要成为可模拟生产、经营等环境,成为对学生进行职业能力综合训练的场所。

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努力把学生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工作任务结合起来。

第六十七条  校风建设

学院的校风、包括领导的工作作风、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作风,学院各级领导要带头,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形成良好传统。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为主的原则,把校风建设与学院德育工作结合起来。

要通过教学改革,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学习,不断完善和推行学分制,主辅修制及不及格重修制,加强考风建设,制止作弊行为。

第六十八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

要制订和完善必要的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进程计划、课程进度计划(教学日历)、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

要建立和完善必要的教学工作制度,包括教学计划制订与实施的规定、教学工作规范、成绩考核管理办法、实验实训室及实训室管理制度、电教室管理制度、调课制度、教材预定与发放管理办法、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条例、教学管理条例、教学管理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工作量的核算办法、教学培训管理办法、课堂教学手册等等。

第十二章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由学院教务处组织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