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一条 每年初,系(部)根据实训室建设规划、《实训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制订出《年度实训室改、扩建计划》与《新建实训室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二条 教务处依据已经学院审批的系(部)《实训室建设规划》与《实训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结合教学的实际需要与学院下达的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对系(部)上报《年度实训室改、扩建计划》与《新建实训室年度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查。
第三条 《年度实训室改、扩建计划》与《新建实训室年度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转学院实训中心。
第二章 采购与验收
第四条 学院实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组织仪器设备的采购。凡购买教学仪器设备,一般应签订购货合同。采购过程严格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增加的教学仪器设备,都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系(部)实训部主任及实训技术人员应做好到货后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工作,把好技术验收关。
第六条 资产科填写一式五联的《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凭证》。
第七条 资产科依据《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凭证》第一联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八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制出《固定资产号牌》,并打印一式两份《仪器设备卡片》一份自存,一份随号牌交教学仪器设备经管人员。
第九条 教务处依据《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凭证》第五联登记全院教学仪器设备帐。
第十条 各系(部)资产管理员依据《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凭证》第四联登记系(部)仪器设备帐。
第十一条 各实训室管理员依据《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凭证》第三联登记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帐,并将设备的《仪器设备卡片》归入卡片箱中。
第十二条 各实训技术人员将《固定资产号牌》粘贴在教学仪器设备的显要位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除不定期对各系(部)教学仪器帐、卡、物、牌相符率进行抽查外,每年末还应会同资产科对全院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一次财产清查。
第三章 使用与维修
第十四条 实训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训技术人员即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责任人。
第十六条 实训技术人员应对仪器设备按使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在用仪器设备特别是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好使用记录;对于未使用仪器设备应积极研究、改进实验技术、开发实验项目。
第十七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10000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须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和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所在实训室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填制《仪器设备借用凭证》,设备单价5000元以下的由教务处审批,设备单价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长审批。借用设备单价10000元以上的,实训技术人员必须随同设备外借。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实训技术人员应及时维修,并将故障原因及维修情况记录在《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簿》上。
第二十一条 维修中若需更换零部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需调出实训室外进行维修的,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填写《维修调出单》作为设备调出实训室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办理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系(部)办理仪器设备清点和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四章 调拨与报废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末,各系(部)应将闲置、多余、淘汰仪器设备清单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教务处汇总相关信息后,发布全院闲置、多余、淘汰仪器设备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根据教学需要向教务处提出仪器设备调拨申请。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填写《教学仪器设备调拨单》,组织系部间教学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二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无法维修或不需维修的,各系部填制《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报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后,将《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转实训中心。
第二十九条 实训中心按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