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杜绝一切教学事故的发生。为端正教风,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1、教学事故是指学院教职工违反教学纪律和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因此,凡教学管理制度中要求执行而没有执行的或教学管理制度中不允许做而做了的,均属教学事故。
2、按对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和晚自习辅导无故迟到、提前离开教学场所或中途擅自离开课堂3—10分钟;
2、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表进度无正当理由相差4学时以上;
3、上课未带教案或教材;
4、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实验实训课准备不充分,延迟学生实训在30分钟以内的;
5、教学过程中有明显侮辱学生的语言和行为;
6、教学内容、概念有严重错误;
7、教学过程中,在教学场所内抽烟、吃东西或使用通讯工具;
8、因教学准备不充分或请别人代课交代不清,使授课中断或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9、不按课程考核的规定命题、阅卷、评分;
10、批阅试卷、登记成绩出现较大错误(错误率超过该班学生人数的5%);
11、不按规定布置作业,未完成规定的作业批改任务或批改作业不认真;
12、不按操作规程办事,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价值达50元以上者;
13、擅自变更上课地点和上课时间;
14、私自合班或拆班教学;
15、上课时不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旷课学生无记录;
16、因病、因事(含公事)未履行手续(本人书面报告,系、部、室和学院批准)造成停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和晚自习辅导无故迟到、提前离开教学场所或中途擅自离开课堂达10—30分钟;
2、未经学院批准修改教学计划;
3、在计划学时内未完成教学计划任务;
4、未经学院批准改动课程名称或实验实训项目;
5、旷课、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调、停、代课等;
6、监考时请人代监考,试题泄密,遗失考卷,帮助学生舞弊等;
7、上课不认真负责,学生普遍反映强烈,要求更换的;
8、无教案或讲稿授课;
9、课堂上打骂、侮辱学生;
10、周学时未满12节,且有能力接受课堂教学或其他教学任务而拒不接受者;
11、实训过程中由于指导失误,造成设备、人身安全事故;
12、不按时上交学期授课计划、学生成绩单、考卷等教学资料和教学文件;
13、在教学中攻击、诽谤他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场所公开发表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反动言论,造成严重影响;
2、在教学过程中,因管理或指导不当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重大伤亡的。
重大教学事故要追究事故责任人系(部、室)领导的责任。
1、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室)认定。教务处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向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系(部、室)发送《教学事故处理单》;系(部、室)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由系(部、室)向事故责任人发送《教学事故处理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2、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由教务处向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系(部、室)发送《教学事故处理单》。
1、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系(部)大会上作检讨,全院通报。当年业务考核直接定为C等;
2、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系(部)大会上检讨,全院通报。业务考核直接定为D等,当年不能晋升职务;
3、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当年业务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能晋升职务;
4、屡教不改、态度恶劣的教学事故责任人,作调离教学岗位或下岗处理。
事 故 责 任 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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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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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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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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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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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经 过 、 原 因 及 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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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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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调 查 核 实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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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事 故 核 定 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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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处 理 意 见 |
教务处长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院长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