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暂行规定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和质量的重要方法,也是促进和激励学生学习的重要手段之一。为规范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工作,促进考风和学风建设,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课程或教学环节(如理论教学、课程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军训、专业集中生产劳动等)均应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以是开卷、闭卷或操作,可以是笔试或口试,也可以综合使用。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法的改革。但为了避免考试方法的随意性,主讲教师提出的考试改革方法应在征得教研室主任同意和系部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课程考试原则上安排在期末进行,所有课程的考试均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课程考查可在课程教学结束时安排,考查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自行确定,但任课教师在考查前需将考查试卷(方案)同时交系部办公室和教务处。

考试课程在考前一周,各位教师要按学籍管理规定逐个审核学生是否具备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并及时将不具备参考资格的学生名单分别报系()办和教务处。无考试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学生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学期考核。

第四条  阅卷与评分  

1、阅卷的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教师将试卷带回家中批阅。

2、评卷应坚持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评分标准,严禁随意加分、送分或降分,一经发现,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既可按百分制考核,也可按四级记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4、课程期评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考查)成绩综合评定。三年制高职班级期评成绩折算比例为(平时成绩30%+期末成绩70%);初中起点班级期评成绩折算比例为(平时成绩20%+期中成绩30%+期末成绩50%)。平时成绩依据学生上课出勤,及学生平时在课堂上的学习态度、回答问题、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含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等)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进行评定。

5、每门课程的学生试卷和任课教师填写的成绩登记册,教务处要妥善保管,归档保存至该专业教学班毕业后一年。

第五条  成绩管理

l、成绩登记要准确、清晰、无误、无漏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成绩,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若确有登记错误等特殊情况须更改者,必须由教务处核实后更改,有关人员要在更改处签名。

2、每学期末考试结束后,由专业所属系部组织班主任老师填写《学生成绩通知》,将学生一学期来的学习成绩连同操行表现情况向家长进行通报,以便家长配合做好教育工作。

3、对考试不及格的,教务处会及时下达《不及格学生名单》,班主任要及时通知学生假期复习,做好开学后补考准备。

第六条  补考、缓考

1、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且属允许补考范围的,可于下学期初参加补考,补考事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每学期开学第2(周六、周日)为补考时间,各系于补考前集体到教务处办理补考手续。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补考通知单按教务处公布的补考科目、时间、地点参加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者,以放弃这次补考机会论处,不再另行安排补考。

2、上学期有禁考、停考、作弊、缺考科目的学生不得参加该科目的学期正常补考,该门课程以“0”分记,并分别注明“禁考、停考、作弊、缺考”字样。若在校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毕业学期经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3、学生因公或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因病须医院出具证明),必须事先向所在系申请,经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缓考。除急病外一般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更不得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申请缓考。缓考考试与该门课程补考同时进行,登记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非因公缓考者,缓考不及格按补考不及格处理。未办缓考手续者按缺考论。

4、补考成绩按60分记于学生成绩管理系统。补考不及格,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5、补考的考场组织、评分等同正常考试,不得降低要求,要杜绝管理不严,送分等现象。

第七条  考场规则

1、考试有效证件是学生证或身份证。

2、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按时进入指定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后将有效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检查。

3、除开卷考试外,考生不得将书籍、笔记本、作业本、电子辞典等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应按监考教师指定地点存放。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如呼机、手机等)

4、考生需在考试前做好一切准备,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后方能交卷离场。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特殊情况需经监考老师同意并陪同往返。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起立,将试卷翻放在课桌上,然后依次离开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可把考卷送到讲台上或交监考老师。

5、考生答题一律使用黑、蓝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需用铅笔画图或填涂答题卡的除外),字迹应工整、清晰。考试时,使用监考老师统一发放的草稿纸。考生在答卷前应于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好自己的班次、姓名和学号(不能写在密封线外)

6、保持考场肃静,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老师询问。但遇到不涉及考试内容(如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字迹模糊等)的问题,可举手询问,由监考老师公开答复。

7、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谈论。

第八条  考生违纪的处理

(一)违反考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课程记0分:

1、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不带有效证件者,取消当场考试资格者:

2、不按指定考场和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考试中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擅自挪动座位者:

3、禁考和缺考者。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舞弊行为之一者,试卷作废,该课程记0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用电子通讯工具获得答题信息者;

2、夹带书籍、笔记、资料、小抄等物品参加考试者(不论看与否,开卷考试除外)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互相交换试卷者(双方)

5、交头接耳或传递纸条者(如被动方不理睬、不接受纸条,被动方可不判舞弊)

6、顶替代考或指点他人答卷者(双方)

7、偷看他人试卷或为偷看提供便利者;

8、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打开抽屉者;

9、不服从监考老师指挥,无理取闹者;

10、不按规定时间交卷,故意拖延者;

1l、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或在考场附近谈论、高声喧哗者;

12、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或携带试卷离开考场者;

13、考后不按正常程序查卷,无理要求教师更改分数者;

14、其它舞弊行为。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