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办理的有关规定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办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学籍管理、规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2013年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2008]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通知》([2009]9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和毕业证办理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领导小组将当年应征入伍大学生相关信息交送教务处学籍科一份备份,以备后期学籍管理之用。

第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应持“入伍通知书”到教务处学籍科及系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学生退役后超过二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以入伍时的下一学期初开始,以年为单位,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准其复学。

第三条  对正在就读的应届毕业生(三年制第六学期、初中起点五年制第九和第十学期),完成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仅差毕业实践环节的,可以提前入伍,在部队完成毕业实践环节,并于5月上报毕业实践环节有关材料至各系(部),成绩合格可与同期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第四条  对非毕业班应征入伍的学生,需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并填写“保留学籍的申请报告”,经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学院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退役后应在一年内向学院申请复学,修满应修的学业年限。复学时需提供退役证明,填写“申请学籍恢复的报告”,经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就读班级原则上由系部负责人顺延安排在本专业就读。成绩合格方可办理毕业证。

第五条  对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后6个月内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责任自负。

第六条  毕业前仍在服兵役的学生须按学院要求在当地省会城市或返校完成毕业信息采集工作。

第七条  学生要按学院要求完成毕业鉴定填写工作。

第八条  学生必须缴清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学生在应征入伍期间按规定不能享受国家和学校的各种奖励及资助款项。高职毕业生应征入伍,其所缴纳学费由国家补偿(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和军籍处分、判刑的,不予复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序18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