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协调好各教学部门的工作关系,明确教务处和各教学部门及任课教师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1、教务处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每学期第十五周给各教学部门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各教学部门根据情况合理安排教师授课任务,在一周内报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教学部门反馈的教学任务情况来落实各班级课程安排表。
3、教务处根据课程特点合理确定课程授课时间(课程表),任课教师对课程安排不得提不合理要求。
1、凡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需要调整的,各有关教学部门需写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长签署意见、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协助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2、学期授课计划需调整的由任课教师写明情况,经教学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教师因病、事假或从事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不能上课的各有关教学单位应安排其他教师顶替上课,无法顶替的,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出调课意见并填写调课申请表,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课。
4、凡批准调课者,均由有关系部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班级。
1、各班级、各任课教师的课程表具有稳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各班级任课教师必须无条件地按课表组织教学。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时间内,任课教师和各教学班级未经允许不得停课。
2、各教学部门组织学生参观、见习、进行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需要停课的,应由教学部门写出书面报告,附上有关材料(参观见习指导书、社会调查内容等)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停课。
3、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如运动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公益劳动等)需要停课的,学院有关处、室与教务处协商,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处通知有关教学部门,由教学部门通知到班级和任课教师。学院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通知班级停课。
4、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期授课进度计划,不得因教材内容讲授结束而停课。学期末由教务处或教学部门根据校历安排通知任课教师组织复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