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考试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是反应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渠道,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因此加强考试管理,保证良好的考试秩序和氛围,对提高教学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做好考试工作,特作以下规定:

一、考试的领导:

1、考试前,由主管院长主持召开考试动员大会。各系、部应分别召开教师大会、学生大会或班会,层层动员,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统一认识,规范行为,强调考试纪律。

2、考试期间学院每天需有一位领导负责处理考试的日常事务。教务处抽调作风正派,办事认真的同志组成巡视小组,分派各系协助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各系应有主管教学的系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考试领导小组,(巡视组)分工负责考务、卫生、考场纪律、思想政治、后勤保障等具体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二、考试的组织

1、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必须对学生的考勤、作业、实验报告情况进行清理,将无故缺课、不交作业、(抄袭作业)实验报告缺1/3以上者,报教务处,并取消其考试资格。

2、复习课及考试期间,任课教师不得为学生划分复习范围、列重点,对学生摸底、揣摩试题的要求和问题教师应拒绝回答。

3、每个学生每学期考试科目原则上不要超过5门。超过5门的个别非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可采取考查方式,具体科目由各系决定。

4、考试按一人一桌安排。考场门上要公布考试课程、时间和监考教师姓名。教室门上的玻璃窗,不准遮挡,以便检查。

5、每个考场必须至少安排两名监考教师(任课教师除外)。40人以上的考场要安排三名以上。

6、各系在教务处期末公共课考试安排的基础上,在规定的考试日期内,穿插安排本系专业课的考试。安排期末考试时需精心、周密。考试安排至少要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各班及所有监考教师并张榜公布。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能更改,以免造成混乱。

7、安排监考教师时要根据教师具体情况,男、女教师交叉安排,原则上同一考场内不得安排同性教师,班主任不得在所带班监考。跨系课程可由开课系和学生所在系共派相应数量的监考教师。口试需设主考场和预考场(供学生准备考试)。

8、期末考试结束后,系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将不及格课程书面通知学生。

9、每学期开学第2周周末为补考时间,补考学生在所在系报名登记,各系集中后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补考证,同时各系应将跨系补考人数、科目等书面报授课系,授课系安排好考场并反馈回各系。参加补考的学生,考试时除出具补考证外,还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或学生证)。无补考证和出示其他证件的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10、后勤部门在考试期间,要作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保证水、电畅通,保证公用教室和教学楼楼道卫生,提前打开考场等,以便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考务纪律

1、监考是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考试信度的重要措施,考试期间,全校各部门、全体教师、管理干部必须齐心协力,全力以赴。

2、监考教师须提前15分钟到系办公室作好考务准备,以保证按时开考。为保持良好的考场秩序,监考教师必须坚守岗位,严格要求,大胆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3、监考教师不准在考场内看书、报、杂志等严禁在场内吸烟,不得随意离开考场。除回答有关印刷不清的问题外,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揭示或解释题意。

4、监考教师要在考前宣读考场纪律,要把防止作弊放在首位。考试前5分钟必须清场,将学生所带非考试用具,指定地方集中存放,采取各种措施消除学生作弊的条件和机会。

5、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可提醒学生注意。考试时间一到,即刻宣布停止答卷,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6、在监考过程中,凡确认作弊者,应由监考教师将作弊者姓名、学号、作弊简单过程填写在考场记录上,并由主考教师、监考教师和值班系领导签字,连同试卷及作弊凭证送教务处存查。

7、除监考人员、巡视员、院、系领导干部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也不得将监考人员叫出。

8、停课后,各系要组织学生将教室的地面、抽屉、桌面、黑板彻底清扫干净。考试期间,要安排学生轮流值日,以保持考场的清洁。

四、考场纪律

1、学生应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或超过3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该门课程以旷考处理。

2、学生考前要准备好考试必备用具,答题纸及草稿纸统一发放,学生不得使用自备纸张。

3、考前学生应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作业本等,自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考试开始后,若发现座位周围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一律按作弊处理。

4、学生在考试期间,发现试卷字迹不清,可以举手提问,但不得要求教师给予解释或提示题意。

5、学生应独立答卷。考试开始后,凡发现代考、事先将有关内容写在课桌及其它地方、传递、偷看、抄袭、夹带课本、笔记本和纸条、无论其内容是否与试题相同,一律以作弊论处。考试中,使用通信工具接发信息以及将具有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者,一经查实按作弊论处。

6、考试开始半小时后,学生方可交卷。在考试中学生若有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考场,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在监考教师的陪同下离场。在离开考场斯间,若有偷看行为则按作弊论处。

7、考试时间一般定为两小时,个别课程确需延长时间,须事前报系、部主任批准。

8、学生答卷完毕将试卷送交监考教师后,应立即退出,不准再返回考场,不准在考场周围逗留和大声喧哗。考试结束时间到,学生必须停止答卷,将考卷翻放在课桌上,立即退出考场。

9、学生口试和实验操作抽签须一次抽定。若需要换考签者,要经主考教师同意,但在评定成绩时降低10分。

10、考试完毕,监考教师要当场清理试卷,若试卷与考场人数不符,要查明情况,若有缺考学生需及时查明缺考原因,填写考场记录,交教学秘书存查。

11、缓考、旷考处理办法

①要求缓考学生,考前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效证明(病假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开具证明,并由医院院长签字),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主管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无正当理由未获批准的一律按旷考处理,不能参加该课程第一次补考,旷考课程必须重修。

12、补考

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第三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计划内学生;成人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实行,有关问题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