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及职业院校推行“双证”(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使我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有序地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职鉴所)是学院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部门,隶属于教务处管理。
第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由职鉴所负责组织实施鉴定考核、办证,院属其他部门、个人均不允许对学院学生、学员和教职工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或充当中介人联系到院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它部门、行业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由各教学系部、培训单位负责联系并组织考试、考核、办证,并将所获证书人员的名册、成绩及证书复印件交职鉴所统一归档。
第四条 职鉴所于年终将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成教及短训学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教务处,作为考核系(部)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五条 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在获得毕业文凭的同时,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需要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教职工、学历教育的成教学员及短训学员。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要成为学生提高自身就业竞争能力的驱动力。
第十条 职鉴所与各教学系部、培训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切实提高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威性。
第十一条 学院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要确保90%以上的合格率。
第十二条 考试试卷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命题。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场由学院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由职鉴所统一调配,并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费按物价部门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不允许搭车乱收费。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费(含证书费)统一由学院计财处管理,并向缴费者开出正式收据,学院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白条收取鉴定费,禁止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第十七条 教学系部、培训单位组织学生(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达90%—94%,按鉴定人数给组织单位奖励每人次15元;合格率达95%以上,给组织单位奖励每人次20元。
第十八条 每年四月和十一月为鉴定报名时间。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需要取得考评员资格者,由职鉴所组织报名、培训,考试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并配发胸卡。
第二十条 凡违背本管理办法,除追究责任外,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