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普通话测试站湘西职院机测点 2019年度第一批次普通话水平测试

湘西州普通话测试站湘西职院机测点

2019年度第一批次普通话水平测试

工 作 方 案

  

据湖南省语委、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湘教发〔2017〕4号)文件的通知,为认真做好本次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测试时间、地点

2019年5月25日、26日上午8:30——17:00 (图书馆七楼普通话水平测试室)

二、考务培训

5月24日中午1:00所有工作人员在教学楼B201教室召开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培训会议,不得缺席。

三、组织机构

成立普通话水平测试领导小组。

组长:向仍淼

常务副组长:陈杨晖、邱勇、刘修洪、姚斌

组员:罗燕、卓小波

(一)主管机构:州语委办、州普通话水平测试站

(二)考点工作人员

 

考点主任:陈杨晖、刘修洪、姚斌

考点副主任:罗燕

监督及测试督导:何文、兰丰全、符顺忠、向青山、符芳

巡视: 省里巡视、卓小波、陈润英

考务负责:田定科、陈进

协调:张依君

报到室:龙明海、向文兰

候测室:杨戈

信息采集:田勋

备测室:谭晓燕

测试室:曹湘军、陈进

保卫:袁琳

宣传:张依君

卫生:杨秀同

后勤:龙明海、彭静平、陈丽华、周一贝

电源保障:高继明

四、工作职责

1.主考:负责考点的全面工作。按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实施考试工作。负责本考点考务工作的指挥、考务人员的调度及各种事务事件的处理。

2.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完成主考布置的工作任务。

3.监督:负责对考点考务工作的监督。

4.巡视检查考点、考室是否符合设置要求,考试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相关考务人员是否到岗,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检查组考过程是否规范。检查考风考纪是否正常,考务人员是否执行监考工作要求,各类违纪舞弊事件是否得到恰当处理。工作期间在不影响考生考试的情况下,对测试进行巡查,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开展与测试无关的工作。如实填写《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点工作情况评分表》(见附件3),并综合考点情况提出评测意见。如发生重大问题应写出专题报告。

5.考务:负责测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计划申报、考场安排、考点布置和后勤保障等。测试实施前负责组织召开考务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法规,明确工作要求和分工。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考点各岗位的工作,保证测试的正常进行。

6.监考员:测试时,除考点正副主考、巡视员外,监考员必须禁止其他人员进入测试室。监考员要有高度责任感,防止考生代考、拍照试题夹带或带走试卷等违纪舞弊事件发生。若发现考生违纪舞弊,须及时制止。监考员要如实填写《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考试情况记载表》。凡在监考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情况都须在表中详细记载准考证号、姓名、违纪舞弊情节,并提出处理建议,交考点主任审核。 监考员要遵守以下监考纪律:

(1)不准迟到、早退;

(2)不准携带随身听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室;

(3)不准在室内谈笑、抽烟、吃东西,或做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事;

(4)不准擅离考室;

(5)不准将试卷传出室外,严禁以任何形式协同违纪舞弊。

7.候测室工作人员职责:维护候考室纪律;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更改准考证错误信息;答复考生有关测试流程的咨询,提醒考生熟记测试程序和考试注意事项;引导考生进入下一个应试流程。

8.信息采集室工作人员职责:核对考生信息后进行拍照、采集指纹;进行考试编组,并在准考证上填写机位号;引导考生进入备测室。

9.备测室工作人员职责:要求考生按编组顺序就座,按要求查验考生身份证和准考证;做好不同批次考生的组织管理工作;做好试卷发放、管理及回收工作;组织考生备考,维持备测室纪律,引导考生进入测试室。

10.测试室工作人员职责:安装并运行测试系统;组织并引导考生按对应机位号上机测试;检查监考机、考试机,保障测试系统正常运行;测试结束后,按要求上传相关测试数据,做好数据整理工作。

11.保卫:负责考试区域的安全保卫,处置突发事件。

12.电源保障:考前与电力局联系沟通,考试期间保证供电正常。

13.后勤服务:搞好报账、工作人员工作餐等后勤服务。

五、测试流程

1.考务人员核对考生信息,按照《考生信息表》的顺序对考生进行拍照、指纹采集、考试编组。

2.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入候测室报到,等候验证编组。考生应严格遵守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考试规则。

3.考务人员按照编组顺序引导考生进入备测室,提示考生上交手机,按随机分配(或抽取)的试卷准备考试,备测时间为10分钟。工作人员对考生进行“三对照”,核对身份证、准考证、《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生信息核对表》上的信息是否相符。

4.考务人员引导考生进入测试室,按指定机位就座,根据测试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录入指纹登录,开始测试。

5.测试结束,考生确认测试完成后迅速离开测试室。

六、其它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按准考证时间(提前半小时)到就业指导中心大厅(图书馆一楼)集中,按各自的准考证号及批次候测,听从考务人员点名安排依次上测试机房(图书馆七楼)。

     2.考务人员按照测试安排的批次组织考生进入候测区、宣读《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考试规则》、讲解有关测试程序、要求考生签名,严禁考生携带手机进入候测区。

3.考务人员引导考生进行防舞弊系统的检录,完成相关信息(指纹和头像)的采集和测试机位的分配工作。

4.准备

(1)考生听从考务人员安排,仅带准考证、身份证进入备测区,严禁夹带任何资料。

(2)考生进入备测区经考务人员检查有关证件后,依考试机号有序入座。

(3)开始阅读试卷,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记号。

5.测试

(1)准备时间到,考生将备测试卷留在原处,在考务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普通话测试机房参加考试 。

(2)进测试室后按照备测区号码就座,佩戴耳麦开始准备考试(具体操作步骤及方法参见考试机上方张贴的《操作流程》)。

(3)测试结束,回到候测区将放置在此的物品随身带走,并迅速离开考试区。

七、考试规则

参加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考生应严格遵守如下考试规则:

1.进入候测室,考生须主动交验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双证不齐者不得参加测试。

2.备测时,考生不得在试卷上做记号,不得与他人交谈,不得向考务人员提任何有关考试内容的问题,不得携带任何资料、录音(录像)器材(包括手机)等进入考场。否则视为考试违纪。

3.测前准备完毕,考生应将备测试卷留在原处,在考务人员引导下按机位编号进入对应测试室。

4.测试时,考生应严格按照计算机测试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和测试。测试过程中除按指令进行测试操作外,考生不得进行其他内容的操作,也不允许更改计算机系统的设置。考生违规操作造成的计算机及其配件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测试过程中,考生要做到吐字清晰、语速适中,音量与试音时保持一致。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监考人员协助解决。

6.测试结束后,考生应将耳机放回原处,确认考试成功后迅速离开考场。

八、违纪处理

上述《细则》违纪处理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按违纪处理:

(1)故意拖延备测与测试时间;

(2)未经允许中途离开备测室和测试室;

(3)带走试卷;

(4)测试结束后仍在备测区、测试区内逗留,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的;

(5)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安全,公然诲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

有上述违纪行为尚未造成较大影响的,由有关考试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较大影响的,测试站将酌情取消该考生本次测试资格或测试成绩,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处理。

2.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

(1)询问或用手机等工具查询试题答案;

(2)夹带资料进入备测室或测试室;

(3)在试题或测试用书上做标记;

(4)请人代测。

有上述舞弊行为的,测试站将取消其测试资格,已测成绩无效。发现请人或替人代测的现象,由测试站通知其所在单位,并予以通报;请人代测者及替人代测者,各测试站必须将当事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报省测试中心,将其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中予以锁定,一年内在全省范围内不得参加测试。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规定

1.在测试中为应试人提供舞弊方便;

2.测试监管不严,造成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和试卷泄密等现象发生的;

3.办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

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舞弊行为的,由测试站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其测试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未按本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设置考点考室,配备测试各类工作人员,造成考试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由省测试中心给予责令整改,暂停考点下一年度普通话水平测试资格的处罚。

2.因考点管理混乱、考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省测试中心给予取消考点组考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